(2015)秦执恢字第0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顾兰芳与马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兰芳,马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72-2号申请执行人顾兰芳,女,汉族,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号院内**号楼*单元*层中户。被执行人马亚飞,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号院内**号楼*层。顾兰芳与马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马亚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顾兰芳土地补偿款8万元及利息1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马亚飞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马亚飞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资),并从所冻结账户中扣划了45000元,本年度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