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月英与王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张月英,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恋琴,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福建省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英与被告王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张月英负担。审判员陈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钟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