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金山、路金花等与孙建成、顾德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3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山,农民。申请执行人路金花,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成秀。申请执行人刘士杰,学前儿童。申请执行人刘世宇,学前儿童。申请执行人刘士杰、刘世宇共同法定代理人李成秀,系刘士杰、刘世宇之母。被执行人孙建成,无业,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顾德黄,无业,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刘金山、路金花、李成秀、刘士杰、刘世宇与被执行人孙建成、顾德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4)盐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顾德黄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能扣押,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盐刑初字第06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