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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帅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677号原告郑帅,女,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振波,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帅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帅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