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3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45。委托代理人:姚朝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利琴,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甲与郑某于2002年左右自行相识,2003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原审庭审中,黄某甲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而后双方逐渐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间经常冷战。因黄某甲是农村户口,符合生二胎的条件,黄某甲曾多次与郑某商讨生育二胎的事宜,但均遭郑某否决。黄某甲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郑某不愿意生育二胎,次要原因是双方的性格不合。郑某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错,至于不生育二胎是因为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年1月28日,黄某甲以没有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黄某甲与郑某离婚;2.如法院判决婚生女黄某乙由黄某甲抚养,黄某甲无需郑某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如法院判决婚生女黄某乙由郑某抚养,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直至婚生女黄某乙年满十八岁为止。原审法院认为:黄某甲与郑某系经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的婚姻有较好感情基础。现双方婚姻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沟通不足,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进而影响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本应相依相守,扶持到老,美好的夫妻感情要靠夫妻双方共同营造,若夫妻间能相互多加沟通,互相谅解,互相扶持,夫妻间的矛盾还是可以消除的。希望双方能念在多年夫妻之情相濡以沫,借此诉讼,打开心结,加强与对方的沟通和交流,总结经验与教训,共同维系完整幸福的家庭。因此,黄某甲与郑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黄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审法院不支持黄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故对其诉请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也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黄某甲与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黄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甲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黄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郑某从2005年至××××年结婚十年,因双方性格、追求不同,产生种种矛盾造成感情不和至破裂,与郑某分居已三年多了。其因经济收入有限,拼命挣钱都无法满足郑某的要求。双方结婚多年两人的户口都不能迁在一起生活,其曾多次提出要求郑某将户口迁入其户口生活或其迁入郑某娘家户口生活,都被郑某拒绝,其多次与郑某讲述农村的风俗传统,均被郑某拒之门外。矛盾、传闻折磨着其有苦难言。黄某甲认为,其与郑某结婚十年,没有感情,没有民主,没有和睦,没有归宿,没有幸福,请求法院判处其二人离婚,让郑某在其娘家生活,黄某甲在自己父母身边生活。婚生女儿强烈要求法院判由黄某甲抚养,否则其愿意支付抚养费每月35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止。综上,黄某甲与郑某没有共同语言,没有生活归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黄某甲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郑某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婚生女儿黄某乙抚养权归其所有,黄某甲每月须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并且向其支付50000元的补偿款。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黄某甲坚持离婚的原因是希望郑某为其生育儿子,但是由于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条件且双方无经济能力缴纳超生罚款,故其不同意生育二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黄某甲向本院称:其离婚的原因与生育二胎无关,但其及其家人曾向郑某提出过生育二胎的要求。其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其在郑某家中生活期间没有得到郑某家人的尊重,相处不融洽。后其于2012年独自回老家遂溪县居住。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的依据。本案中,黄某甲、郑某双方系经过自由恋爱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双方结婚至今已走过十个年头,彼此之间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现黄某甲以其与郑某性格不合,追求不同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经查,双方婚前是经过自由恋爱三年多而结合的,可以推断双方婚前已对对方的性格作充分了解,非草率结婚,而婚后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实属正常,从黄某甲陈述来看,二人并没有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理应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加强沟通,二人之间的隔阂是可以消除的。综上,本院认为,黄某甲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双方亦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对黄某甲提出的与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黄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黄某甲已预交),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海欣第5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