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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红与刘华成、郑家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刘华成,郑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260-3号申请执行人:程红,男,汉族,安徽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刘华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郑家芳,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元及利息2506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300元、执行费1026元,合计78392.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华成、郑家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8392.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