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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申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北沙河福利宏旺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年县英胜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沙河福利宏旺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县英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00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沙河福利宏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京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韬,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永年县英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永年刘汉乡刘汉村北。法定代表人史英胜,该社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北沙河福利宏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年县英胜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河北沙河福利宏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偏袒有过错的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判令无任何过错的申请人负担土地承包费及经济承包费显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再审。本院认为:河北沙河福利宏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沙河福利宏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