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