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呼振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呼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105号。被执行人呼振飞。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呼振飞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呼振飞返还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所属陕AU48**号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等、支付欠款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呼振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AU4818号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等,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3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