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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公雨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2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公雨,乳名小辉,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公雨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公雨及其辩护人马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公雨伙同马某、李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本村村民宫某某家中,推门进入宫某某居住的堂屋内,马某、郑某用被单将被害人宫某某的头蒙上,李公雨同他人按住宫某某,马某从宫某某的裤子里掏出钥匙,将大门打开,随后将宫某某家堂屋东间里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七只山羊赶走。当晚,被告人李公雨等人通过郑某甲、郭某将山羊出售给王某某,所获赃款500余元被被告人李公雨等人伙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公雨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公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实际年龄应比户口登记簿上的年龄小。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公雨犯抢劫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公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应推定被告人李公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公雨于1978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199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公雨伙同马某(已判刑)、李某甲、郑某(均在逃)翻墙进入本村村民宫某某家中,推门进入宫某某居住的堂屋内,马某、郑某用被单将被害人宫某某的头蒙上,李公雨同他人按住宫某某,马某从宫某某的裤子里掏出钥匙,将大门打开,随后将宫某某家堂屋东间里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七只山羊赶走。当晚,被告人李公雨等人通过郑某甲、郭某将山羊出售给王某某,所获赃款500余元被被告人李公雨等人伙分。案发后,被告人李公雨一直外逃,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将刚潜回家的被告人抓获。被告人李公雨归案后对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公雨1978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二)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于2015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公雨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四)(2002)宿中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萧县人民法院(2003)萧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2003)宿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与被告人李公雨共同抢劫的同案人马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情况说明二份证明,经核查,未查到李公雨在某镇中心校的学籍登记信息;经调阅户籍台账,查明李公雨出生日期是1978年12月30日,无其他证据证明李公雨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二、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三、证人证言(一)郑某甲证明,1999年秋天,马某、李某、李公雨等人偷本村宫某某的七只羊,他帮助把羊赶到某村郭某家里,郭某又与萧县姓王的联系,卖给了小王,卖了580元,他留80元、给郭某80元,其他420元交给马某了。(二)郭某证明,1999年天冷时,宫庄姓郑的赶七只羊到他家,让他帮助给卖掉,他卖给姓王的,卖了五六百元。(三)王某某证明,他在1999年秋天,从郭某家买了七只羊,花了六百元左右。(四)贾某某证明,她与宫某某是邻居,在199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听到宫某某骂,才知道宫某某的羊被抢了。(五)徐某某证明,她知道本村宫某某家羊被抢这件事,被抢走七只羊,羊三元多一斤,能卖一千元。四、被害人宫某某陈述,1999年8月31日凌晨,他在堂屋床上睡觉,迷迷糊糊的感觉有人按住他的头,用被包着他的头,按住他的人说“别动,动一动就砸死你”,他央求留只小羊,那几个人把七只羊都给牵走了,半小时后,按他的人才松开他跑走了。他的羊能值1100元。五、被告人李公雨供述,1999年秋季的一天,马某在村里碰到他,说晚上一起去偷东西,他同意了。晚上,他与马某、郑某、李某甲四人转一圈没偷到东西。马某、郑某要去本村宫某某家弄羊。他与李某甲开始不同意,后来又同意了。当时是夜里零时左右,他们爬院墙进去,进院后看到宫某某睡在堂屋当门床上,马某和郑某先用被单盖着宫某某的头,把他按在床上不让动,接着他和李某甲过去按着宫某某,马某和郑某就翻东西,把宫某某的院门打开,把宫某某家的六七只羊牵走了。后来他们就放开宫某某跑走了,后又汇合。见面后,他和李某甲看着羊,马某和郑某找郑某的叔帮着把羊卖给郭庄的了。他也去郭庄了,分给他11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公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深夜入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公雨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公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公雨与同案犯马某均供述在四人翻墙入室抢劫时,被告人李公雨参与按着被害人不让动,并平均分配赃款,被告人所起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公雨认为自己实际年龄应比户口登记的年龄小的答辩意见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年龄应推测为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及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仅有被告人李公雨及其父母表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无相关证据佐证;经公安机关核查,被告人李公雨户籍登记底册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78年12月30日,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公雨出生日期登记错误,所以,此答辩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公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公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公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公雨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敏峰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陈相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