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常文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文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228号原告常文宏,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金泽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喆,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宏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文宏承担。代审判员 张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妍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