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712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号金鹏雅典园*栋****室。组织机构代码:76703822-3。法定代表人魏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芳,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天,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晓辉,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