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