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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汉忠与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忠,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忠。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王汉忠申请执行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2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汉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24398.9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9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