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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涂辉荣与刘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辉荣,刘务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涂辉荣。被告刘务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辉荣诉被告刘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涂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涂辉荣负担。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