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周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周飞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周飞飞原告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