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樊海涛与刘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海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刘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海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樊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