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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樊海涛与刘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海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刘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海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樊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