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1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辛冬福与金志青、林立豪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辛冬福,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267-2号申请执行人:辛冬福。被执行人:金志青。被执行人:林立豪。被执行人:喻祥荣。原告辛冬福与被告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辛冬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志青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代理费2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6.5元;被执行人林立豪、喻祥荣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金志青有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喻祥荣有车牌号为浙J×××××昌河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林立豪有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由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一时难以扣押。另发现,被执行人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在网上采取了35000元的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不足200元,尚不足以处置。本案参与另案被执行人喻祥荣银行存款分配,实现债权金额为1343元。现被执行人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一直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1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志青、林立豪、喻祥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