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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敏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8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泉,该联社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许存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