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方义美与薛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美,薛永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方义美。委托代理人黄克龙。被告薛永胜。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义美与被告薛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义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义美承担。审判员 丁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