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500号蔡雄杰与蔡锐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雄杰,蔡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蔡雄杰,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12。被执行人蔡锐华,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39。关于原告蔡雄杰诉被告蔡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欠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50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2179元,以上合计1541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63.35元,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发出扣划被执行人2015年分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