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园秀与方惠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园秀,方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360号申请执行人陈园秀。被执行人方惠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00193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763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楼豇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奕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