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园秀与方惠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园秀,方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360号申请执行人陈园秀。被执行人方惠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00193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763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楼豇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奕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