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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金鑫与马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41号原告刘金鑫,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营。被告马三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金鑫诉被告马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鑫的委托代理人刘营、被告马三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鑫诉称:被告马三盛因需要资金,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马三盛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借条是我写的。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待别人偿还我欠款,我就可以偿还该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三盛因需要资金,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未还款。原告刘金鑫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012年10月9日借条,证明被告马三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被告马三盛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马三盛借原告刘金鑫人民币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三盛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三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金鑫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马三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2页第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