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满志贤与被告陈爽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志贤,陈爽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5761号原告:满志贤,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陈爽,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志贤诉被告陈爽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满志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满志贤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边 雪人民陪审员 张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