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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满志贤与被告陈爽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志贤,陈爽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5761号原告:满志贤,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陈爽,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志贤诉被告陈爽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满志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满志贤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边 雪人民陪审员  张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