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余跃胜、余保胜申请执行徐家湾乡民政所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跃胜,余保胜,徐家湾乡民政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余跃胜,男,1959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余保胜,男,1953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徐家湾乡民政所。法定代表人任渊博,所长。余跃胜、余保胜申请执行徐家湾乡民政所欠款一案,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余跃胜、余保胜申请本院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