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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余跃胜、余保胜申请执行徐家湾乡民政所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跃胜,余保胜,徐家湾乡民政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余跃胜,男,1959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余保胜,男,1953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徐家湾乡民政所。法定代表人任渊博,所长。余跃胜、余保胜申请执行徐家湾乡民政所欠款一案,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余跃胜、余保胜申请本院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