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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韦珍明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68号润园尚都B单元1605号唐育军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68号润园尚都B单元1605号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27号6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韦珍明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68号润园尚都B单元1605号唐育军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68号润园尚都B单元1605号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27号6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被执行人:韦珍明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68号润园尚都B单元1605号唐育军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68号润园尚都B单元1605号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27号6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韦珍明、唐育军、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方南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82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苍碧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建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