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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卫芊山与西安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芊山,西安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卫芊山,男,汉族。被告:西安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C座11层1115室。法定代表人:屈晋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鑫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09号8幢1单元10101室。法定代表人:史玉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卫芊山诉被告西安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反映陕西鑫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玉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希望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其起诉,待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属刑事犯罪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芊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