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商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科华复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太原市万柏林科华复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商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董注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科华复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街13号。法定代表人周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科华复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迎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