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先康与施金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先康,施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66号申请执行人:冯先康。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金桥。本院在执行(2015)甬浒慈商初字第356号冯先康诉施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施金桥应支付申请人冯先康借款本金27601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冯先康如发现被执行人施金桥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