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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肖大春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春,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6-1号原告:肖大春,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002号。法定代表人:苏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阮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旭东,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大春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肖大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已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