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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游小英,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旺添,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小英与被告黄旺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游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廖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游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