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范某甲,男,2002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母亲)被告:范某乙,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