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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秦 玮人民陪审员  徐宝健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雄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