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秦 玮人民陪审员 徐宝健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雄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