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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符金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金齐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57号罪犯符金齐,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罪犯符金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2006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符金齐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5月23日经本院以(2011)怀中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以(2012)怀中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符金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符金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审理查明,罪犯符金齐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8.5分。被评为2013年监狱劳积,奖励考核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符金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其虽已缴纳了全部罚金,但有多次违规扣分记录,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金齐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