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克明诉张克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明,张克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张克明,男,汉族,195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张克俭,男,汉族,64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克明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张克明不承担。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