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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海利、张天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海利,张天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80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该单位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海利,男,35岁,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现住河南省辉县市。被告张天海,男,39岁,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现住河南省辉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利、被告张天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4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