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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顾玉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平,顾玉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马国平。被告顾玉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平诉被告顾玉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