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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590号原告王×,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吕×,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王×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性格粗暴,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后于2010年12月18日复婚。2012年5月24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为吕xx。在原告怀孕7个月的时候,被告就无故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回娘家居住,但被告却前往原告娘家无理取闹,原告整日都生活在惶惶不安之中。为了让孩子有个健全的家庭,原告一直忍受到今日。被告于2014年再次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原告身体受轻伤。但原告念孩子尚小,所以并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在今年6月25日再次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无法忍受提心吊胆的日子,且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xx由原告抚养。被告吕×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因为家庭琐事打过架。以前因为被告朋友多,好面子,酒后和原告吵架,发生争执就打架。现在我向原告表示,要好好对原告,好好工作,挣钱养家,改正以前的错误,还想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相识,同年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2010年12月18日,双方复婚,婚后于2012年5月24日生育一女吕xx。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并有过肢体冲突。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对其之前的行为表示悔改,当庭向原告表达歉意,希望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的摩擦,甚至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共同珍惜这段感情。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是能够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的,婚姻关系也是能够继续维系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分歧尚未达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控制自己的言行,改正自己不利于家庭和睦的缺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尽到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