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绍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绍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7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涛,男,汉族,1958年6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王宁,该分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李绍涛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绍涛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解除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是无效的;2.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法院审理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不应当影响起诉案件诉求的审理工作,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错误;3.原裁定违反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中民终再字第70号民事裁定的初衷,违反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4.一、二审法院审理工作相互矛盾,相互以审理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明显是在推脱案件的审理工作,做文字游戏;5.原审法院没有对事实真相调查核实审理,没有认定被申请人虚假考核不符合事实的行为,没有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没有查清被申请人诬陷再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绍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与另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且本案能否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该案尚在审理之中没有最终结果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本案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系因上述原因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故如果再审申请人在另案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被支持,其享有就本案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的权利。综上,李绍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绍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