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鲁×1与鲁×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1,鲁×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725号原告鲁×1,男,1978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2,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1诉被告鲁×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1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鲁×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1撤回对被告鲁×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鲁×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