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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华锋与刘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锋,刘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85-1号申请执行人朱华锋,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刘根生,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4)南民民诉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根生所有的位于许镇镇三狄路兴业花园1栋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根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牡丹、陈友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根生所有的位于许镇镇三狄路兴业花园1栋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