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财、陈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素萍,系该社职工。被告王金财,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美连,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财、陈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陈益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