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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兆县与舒聪俊、陈永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县,舒聪俊,陈永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黄兆县。委托代理人:张加敏,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聪俊。被告:陈永宣。原告黄兆县诉被告舒聪俊、陈永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兆县的委托代理人张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聪俊、陈永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兆县起诉称:原告从事钢板租赁生意。2015年3月28日,被告舒聪俊向原告租赁钢板,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16块钢板,每天每块钢板租金为10元,如钢板遗失按市场价赔偿给出租房,租用结束一次性付清租金,为此,被告出具钢板租赁清单一份给原告。2015年6月5日租赁到期,因被告舒聪俊遗失租赁的16块钢板,经双方结算,16块钢板租金及遗失钢板赔偿款共计67200元,同日,被告舒聪俊出具一份67200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该款项定于40天内分两次付清,被告陈永宣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舒聪俊支付原告黄兆县租金及赔偿款67200元;二、被告陈永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兆县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钢板租赁清单、借条,用于证明被告舒聪俊欠原告租金及赔偿款67200元并由被告陈永宣作担保的事实。被告舒聪俊、陈永宣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其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舒聪俊结欠原告租金及钢板赔偿款67200元,事实清楚。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舒聪俊支付租金及赔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永宣应对舒聪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被告陈永宣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舒聪俊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舒聪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兆县67200元;二、陈永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永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聪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舒聪俊、陈永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