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争争,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勇军。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李文武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