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业勤。委托代理人曾玉良,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熙,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贵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大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翠萍,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在庭外妥善解决此纠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9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9499.50元,由原告惠州市榕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邹思友人民陪审员 刘荣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宇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