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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巫旻晟与郑伟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旻晟,郑伟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巫旻晟,农民。被告郑伟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旻晟与被告郑伟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旻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旻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旻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