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9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毛诚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毛诚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91-05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5418-5,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彭国周,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军,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建设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诚群,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被告毛诚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85元,减半收取1659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负担。审 判 长 向左斌审 判 员 左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