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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海与王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王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赵海,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学,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诉被告王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00元,减半收取3,762.50元由原告赵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