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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永泉、催凤红与被执行人涿州市松林店镇常村村民委员会、李明涛、张建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泉,崔凤红,李明涛,张建亭,涿州市松林店镇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泉,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崔凤红,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明涛,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张建亭,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松林店镇常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 乔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