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龙凡、代连军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龙凡,代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67号申请人:程龙凡,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杨友志。申请人:代连军,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申请人程龙凡、代连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程龙凡、代连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代连军一次性赔偿程龙凡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7214.93元,于2015年8月19日支付;二、程龙凡、代连军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邸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